每年有很多大学生会选择打暑假工,一方面可以积累社会经验提升实践能力,另一方面是给自己攒点生活费。对于用工单位,招用暑期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其“招工难”、“用工荒”的难题,降低其用工成本。
暑期工是指利用暑假参加有偿工作,假期结束后又返回学校继续学习的在校学生。
暑假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何种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暑期工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暑假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成立雇佣劳务关系。
暑假工受伤了,如何维权?
如上所述未毕业的大学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在假期打工受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而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我们可以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真的就不适用工伤吗?其实随着社会的慢慢进步,现在有的地区已经为这类情况提供了新的解决办法,那就是单项工伤保险。
比如在深圳,为了解决实习学生、勤工助学学生、见习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特定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深圳市从2021年4月1日起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8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这些特定人员包括:
这些特定人员可以参加单工伤,以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省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参保特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除了深圳外,还有一些别的地区也可以单独购买工伤,如果有这方面需求的企业,可以咨询当地人社局了解。
用工单位在招用暑期工时,必须确定暑期工已经年满16周岁,不能违法录用童工。此外,用工单位应对暑期工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要安排暑期工到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岗位,以减少事故风险。同时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分担企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