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规范线索查办,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经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对定点医药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信息等情节轻微情形的,给予警示约谈,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二倍罚款;对违法数额较大等情节较重情形的,中止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并处违法数额三倍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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