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青住金发〔2016〕14号)文件的规定,青岛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自2016年7月份起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6年7月1日起,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青岛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青岛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青岛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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